(2017)鲁0391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华光瓷业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华光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企业代码X。法定代表人:张相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华光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鲁泰大道55号,企业代码X。法定代表人:李守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华光瓷业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目1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华光瓷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