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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文思、胡茂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思,胡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56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思,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被执行人:胡茂杰,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王文思与胡茂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5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三军审判员  罗远俊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成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