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43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石家庄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石家庄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4357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4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良,北京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军,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盛,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石家庄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副总裁,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石家庄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良,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侵权网站http://www.meilianchen.cn中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我公开赔礼道歉;二、判令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9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理维权成本3000元。事实和理由:我是内地知名演员,曾出演过多部电影及电视剧,代表作品有《北京遇上西雅图》、《来不及说爱你》、《五星上将》等,广告代言作品有三星手机、蒙娜丽莎婚纱、佳洁士炫白牙膏、中国移动动感地带、康师傅酱香传奇、奔驰SMART等,肖像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商业价值。作为公众人物,我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但我发现被告在其网站http://www.meilianchen.cn(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中擅自使用我的照片作为其相关网页的宣传图片,并在网站刊登的《简单按摩实现罩杯升级》的文章中擅自使用了我的照片作为配图,对其网站相关项目进行商业宣传,并在照片所在网页上均载有明显具有商业宣传性质的文字和链接。此行为构成了对我肖像权的侵犯,同时也将极大的误导公众,对我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负面影响,降低我的社会评价,构成了对我名誉权的侵犯。故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我方对于使用原告照片的事实认可。但我方主观不是故意的,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伤害。原告主张要求赔偿金额过高,且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我方同意适当给付一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青年演员。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医疗(按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证书规定科目的内容从事经营)等。2015年3月23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24278号《公证书》,证明:1、在2015年3月16日登陆网址为www.meilianchen.cn的网站,其中名为《简单按摩实现罩杯升级》的文章中共使用了1张女性照片作为配图;2、在上述文章所在网页中,网页头部有“石家庄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字样及电话;网页左侧有“美联臣在线咨询”点击窗口及微信二维码;网页右侧有“中韩专家在线咨询”点击窗口。为此,原告支出了公证费2000元。现原告以被告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庭审中,原告为证明涉案文章的配图人物为其本人,提供了在网络上以“王某某”为关键词搜索出的图片,其中一张图片即为涉案文章中使用的人物配图。原告主张因被告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照片造成其经济损失,并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但未能就其主张的损失数额合理性及社会评价降低之事实举证。另查,域名为meilianchen.cn的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该网站首页网址为www.meilianchen.cn。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百度图片搜索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同意在被告主办网站编辑发布的美容整形类文章中使用原告照片作为配图,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并提供了公证书。由于该网站以宣传被告经营的美容整形业务为主,被告使用原告照片作为配图的文章内容也系宣传其美容整形业务,故其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应属以营利为目的。本院认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具有宣传美容整形业务的网页中使用原告照片之行为侵犯了原告肖像权,被告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涉诉网站文章中虽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配图,但网页中并未提及原告姓名,亦未有任何文字足以让他人认为原告曾为被告代言或接受过相关治疗,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原告就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亦于法有据,但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经济损失,考虑到原告作为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势必会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故本院将根据被告使用照片情况及原告的知名度等对原告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的行为尚不足以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公证费,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中,原告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证据保全亦属合理与必要,故被告应当赔偿该费用。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合理办案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网址为www.meilianchen.cn的网站首页中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王某某赔礼道歉,登载期间为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石家庄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石家庄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一万元、公证费二千元;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358元(已交纳),由被告石家庄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