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房小静与孟凡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小静,孟凡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3097号原告房小静,男,1983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河间市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李东生,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维,男,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朱旭东,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房小静诉被告孟凡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小静委托代理人李东生、被告孟凡维委托代理人朱旭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2016年10月19日6时30分许,被告孟凡维驾驶拼装机动车沿惠伯口村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惠伯口通安里店村南公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房小静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孟凡维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房小静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于2016年10月19日至11月22日,2016年12月13日至12月15日,在任丘市法医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37天,支付医疗费25084.7元。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月20日,原告在沧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6天,支付医疗费10206.89元。原告先后在任丘市人民医院、河间市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支付门诊费1551.63元。原告共支付医疗费36843.22元。原告房小静系河北华明门业有限公司职工,每月平均工资3311元。原告伤情经任丘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之损伤属10级伤残。原告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为2人,出院后1人护理60天,营养期限60天。原告二次手术住院15天,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出院后不需护理,出院后休息期限30天。原告支付该鉴定中心鉴定费2600元。原告兄弟姐妹三人,与张敬系夫妻关系,发生交通事故时,父亲房汉卿年满60周岁,母亲王运春年满59周岁,女儿房思雨7周岁,儿子房思哲3周岁。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原告主张医疗费36843.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0元、伤残赔偿金2383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802元,数额合理,且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1、原告主张营养费6000元,司法鉴定书评定营养期限60天,本院酌定按每天15元计算,本院支持营养费900元(15元×60天);2、原告主张误工费21948元,原告系河北华明门业有限公司职工,每月平均工资3311元。原告误工天数自事故发生当日至评残前一日共计180天,故本院支持误工费19866元(3311元/月×180天);3、护理费25596元,司法鉴定书中评定原告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为2人,出院后1人护理60天,原告二次手术住院15天,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原告未提供护理费证据,本院参照2017年度农林牧渔业标准,每天60.24元计算,故本院支持护理费12108.24元(60.24元/天×63天×2人+60.24元/天×60天+60.24元/天×15天)。综上,原告损失共计132157.46元,其中包括被告孟凡维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7000元。被告孟凡维驾驶事故车辆未投保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故被告孟凡维应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9866元、护理费12108.24元、残疾赔偿金2383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802元,共计96614.24元。原告剩余损失35543.22元,被告孟凡维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原告损失70%,即24880元,因被告孟凡维已给付原告医疗费7000元,故还应承担178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凡维赔偿原告房小静交通事故损失114494.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1630元、鉴定费2600元,由原告房小静承担1151元,被告孟凡维承担30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远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