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恢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东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4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法定代表人:牟乃密,行长。被执行人:白艳,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白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买受人孟思瑶通过竞买号A7577于2017年6月11日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开展的“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曲XX府’第14幢4单元41102号室”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2239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4)碑执字第0091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白艳名下的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曲XX府14幢4单元41102号房屋(房产证号:1125100024-5-14-41102~1)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白艳名下的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曲XX府14幢4单元41102号房屋(房产证号:1125100024-5-14-41102~1)过户至买受人孟思瑶(身份证号:610302198612292024)名下,原房产证作废。三、注销房屋所有权人白艳,他项权利证书号为212071690的房屋抵押登记。四、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孟思瑶时起转移,所有权归孟思瑶所有。五、买受人孟思瑶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