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付某、付尚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付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753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男,200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身份证号:371502200001115311,住聊城市东昌湖西办事处付坟村。法定代理人王立梅,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付尚成,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承担抚养费,已履行0元。尚欠抚养费。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东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于敬斌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