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黄锦秀与李端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秀,李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黄锦秀,女,192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李端富,男,194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7)鄂0102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端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2,6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端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5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