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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黄锦秀与李端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秀,李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黄锦秀,女,192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李端富,男,194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7)鄂0102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端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2,6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端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5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