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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沈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杜德军,沈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03号,企业代码X。代表人:逄刚,行长。被执行人:杜德军,男,汉族被告:沈玉珍,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与被执行杜德军、沈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目663578.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德军、沈玉珍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