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长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长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097号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城镇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平,女,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系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被告冯长阳,男,汉族,1978年4月9日出生,住浚县。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长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冯长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并对该笔贷款的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实际利息及罚息算至被告偿还贷款时)。2017年8月5日,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冯长阳归还借款人在原告处的借款利息33852元。2017年8月20日,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冯长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希普审 判 员 庆振宇人民陪审员 曹再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赛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