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玉中与朱辉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中,朱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周玉中,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朱辉友,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周玉中与朱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审 判 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新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