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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张彩凤、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张彩凤,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被执行人张彩凤,女,198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涛,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612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申请执行张彩凤、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责令被执行人张彩凤、李涛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借���本金52227.87元及利息15791.55元,二、案件受理费660元及本案执行费810元由被执行人张彩凤、李涛负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10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李继斌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8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审判员:陈会军记录人:白凤平评议如下:刘鑫:现请案件承办人阐述案情白凤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612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申请执行张彩凤、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责令被执行人张彩凤、李涛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借款本金52227.87元及利息15791.55元,二、案件受理费660元及本案执行费810元由被执行人张彩凤、李涛负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10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陈会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同意终结。刘鑫:我同意李继斌和陈会军的意见。合议庭意见:终结(2017)陕0821执10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