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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虎与杨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虎,杨庆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602号原告:陈虎,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杨庆平,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原告陈虎与被告杨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虎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虎撤回对被告杨庆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