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虎与杨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虎,杨庆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602号原告:陈虎,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杨庆平,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原告陈虎与被告杨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虎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虎撤回对被告杨庆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