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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浩东申请执行李超、钟祖豪、王聪、范纯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东,李超,钟祖豪,王聪,范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王浩东,男。法定代理人:王斌(系王浩东之父)。法定代理人:卢艳(系王浩东之母)。被执行人:李超,男。被执行人:钟祖豪,男。法定代理人:陈丽梅(系钟祖豪之母)。被执行人:王聪,男。法定代理人:王建安(系王聪之父)。法定代理人:杨云萍(系王聪之母)。被执行人:范纯,男。法定代理人:范红建(系范纯之父)。法定代理人:卢春丽(系范纯之母)。本院在执行王浩东与李超、钟祖豪、王聪、范纯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钟祖豪、范纯履行案款共计2300元。查明,被执行人李超、钟祖豪、王聪、范纯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超现在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重  播审判员 刘  宝  宽审判员 邵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文强(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