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吴涛、张启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涛,张启雷,XX,岳常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403号移送执行人: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繁昌县。被执行人:吴涛,男,1996年2月18日出生,住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张启雷,男,1992年6月4日出生,住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XX,男,1983年6月4日出生,住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岳常松,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住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受理执行吴涛、张启雷、XX、岳常松罚金(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陈全灿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