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启榜、黄珍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391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启榜,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黄珍,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邓奕相,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张骏熹,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张启长与张启榜、黄珍、邓奕相、张骏熹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由张启榜、黄珍、邓奕相、张骏熹负担6388元,由张启榜、黄珍、邓奕相、张骏熹承担。因张启榜、黄珍、邓奕相、张骏熹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张启榜、黄珍、邓奕相、张骏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启榜、黄珍、邓奕相、张骏熹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张启长申请强制执行张启榜、黄珍、邓奕相、张骏熹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陈兴会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卢彬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