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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方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742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方,曾用名李玉伟、李小伟,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浚县人,住浚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2月2日被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6月9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胡秀章,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方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方及其辩护人胡秀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方酒后步行转至滑县道口镇顺北邱家胡同被害人邱某家门口时,发现其门未锁,便趁机溜进家中,进入屋内翻找财物,被告人李方得手后准备离开时被从外面回家的被害人邱某发现,邱某拽住李方的外套阻止其离开,李方用拳头朝邱某面部击打,后李方的外套被拽落,挣脱逃离现场。被害人邱某随后清点财物,发现屋内的1900元现金被盗。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邱某的人体损伤不构成轻微伤。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方到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后被滑县公安局带回归案,同年4月20日,李方家属赔偿被害人邱某损失人民币1900元,并取得其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方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方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李方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3、涉案数额较小,被告人打被害人两拳头只是为了逃脱,其行为显著轻微;4、被告人李方所盗1900元其家属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5、被告人李方文化程度较低,未娶妻生子,精神发育迟滞,无正当职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方酒后行至滑县道口镇顺北街道邱家胡同被害人邱某家门口时,发现其家门未锁,便趁机进入其家中在其屋内翻找财物。被告人李方盗得现金1900元准备离开时被回家的的被害人邱某堵在家中,邱某拽住李方不让其离开,李方用拳头击打邱某面部,邱某将李方的外套拽下,被告人李方挣脱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邱某的损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不构成轻微伤。另查明,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方到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方家属退赔被害人邱某1900元,被害人邱某出具了一份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方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方的供述;2、被害人邱某的陈述;3、当事人常住人口信息;4、被害人伤情照片;5、被告人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6、被告人李方投案证明;7、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现场照片;8、被告人遗留现场的手机信息照片;9、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方因盗窃三次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犯罪,其犯罪行为符合“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累犯的犯罪特征,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辩护被告人李方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家属退赔害人损失19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也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方的犯罪性质、情节、犯罪后的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至2027年4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郭选让审判员  徐振坤审判员  张翠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艺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