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汉顶与茹官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顶,茹官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226号申请人刘汉顶,男,汉族。被执行人茹官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汉顶与被执行人茹官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1024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由被告茹官印归还刘汉顶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1995年8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茹官印归还刘汉顶借款本金1200元及利息(利息从1998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茹官印归还刘汉顶借款本金1600元;茹官印归还刘汉顶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1999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茹官印归还刘汉顶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1999年9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4800元由被告茹官印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茹官印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刘汉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茹官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鸿雁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宏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