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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8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孙敏与邱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邱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472号原告:孙敏。委托代理人:罗树贤,沈阳市皇姑区舍利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睿。委托代理人:周文龙,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敏与被告邱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敏负担。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舒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