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8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孙敏与邱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邱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472号原告:孙敏。委托代理人:罗树贤,沈阳市皇姑区舍利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睿。委托代理人:周文龙,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敏与被告邱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敏负担。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舒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