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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456赵晖与伏胜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晖,伏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456号申请执行人赵晖,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浦区。被执行人伏胜刚,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赵晖与被执行人伏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