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毕秀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秀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5刑初24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秀峰,男,1985年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现住浠水县,2013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5月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所地。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公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秀峰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秀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毕秀峰在浠水县清泉镇沿河路“滨河时代”处租赁门面房屋,安装红太阳股市轮盘机一台,雇占某1梅帮助经营,并配备“POS”付款机、扫描二维码标示,提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同年4月18日下午,浠水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现场查南某友冯某2兵邱某2勇邱某1忠冯某1勇熊某1国能董某林吴某兵、占习财等人在轮盘机上赌博。经鉴定,红太阳股市轮盘机1台(11个操作机位)具有赌博功能,为赌博机。案发后,被告人毕秀峰退赃10800元。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毕秀峰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占某1梅冯某1勇邱某1忠冯某2兵董某林占某2才吴某兵南某友熊某1国能邱某2勇的证言,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毕秀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毕秀峰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11台,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毕秀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㈠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毕秀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缴纳)二、浠水县公安局扣押涉案非法所得及赌资2873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小益审 判 员 :段焱明人民陪审员 :杨学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坤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