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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陈辉军、郑达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军,郑达悦,王昌平,沈维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353-1号申请人陈辉军,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现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人郑达悦,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现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王昌平,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被执行人沈维现,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申请人陈辉军、郑达悦与被执行人王昌平、沈维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起修未按期履行义务即支付申请人承包工资计人民币8万元,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昌平、沈维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昌平、沈维现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2542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