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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李玉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李玉会,王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08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负责人:陈孟波,行长。被执行人李玉会,男,汉族,1959年1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王国华,男,汉族,1953年9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会、王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津0116民初48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8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