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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陈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52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某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