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厚林、徐秋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厚林,徐秋兰,林桃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913号申请执行人:黄厚林,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申请执行人:徐秋兰,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林桃仙,女,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1346号上饶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桃仙支付欠款8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件受理费963元、案件执行费1,175元,共计人民币87,1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桃仙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7,138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桃仙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桃仙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