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执4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廖利敏、邱旭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利敏,邱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4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利敏,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邱旭光,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利敏与被执行人邱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被执行人邱旭光案件受理费6976元。申请执行人廖利敏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0执47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