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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方荣新与刘国礼、何胤霖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荣新,刘国礼,何胤霖,李春梅,衡洋洋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000号原告:方荣新,男,生于1977年9月15日,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杰,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刘国礼,男,生于1984年9月5日,汉族,住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碧,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胤霖,男,生于1986年2月25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第三人:李春梅,女,生于1974年10月30日,汉族,住盐亭县。第三人:衡洋洋,男,生于1985年8月13日,汉族,住盐亭县。原告方荣新与被告刘国礼、何胤霖、第三人李春梅、衡洋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荣新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荣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荣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025元,由原告方荣新负担。审 判 长  苏奇元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人民陪审员  罗小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