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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4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邵作成与吉林省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惠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作成,吉林省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惠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215号原告:邵作成,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吉林省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惠市分公司。住所德惠市和平街。法定代表人:李凤军,该单位总经理。原告邵作成与被告吉林省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惠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邵作成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作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邵作成负担,邮寄费112元,返还邵作成56元。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