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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博勇故意伤害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博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02刑再1号原审公诉机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博勇,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5月15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博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桂080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云丹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博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0月3日9时许,在广西西江监狱八监区服刑的被告人刘博勇与同监区的饶某因打开水问题发生冲突,后刘博勇在八监区一分监区工场使用拳、脚殴打饶某,致饶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饶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刘博勇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5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23日止;2016年1月31日经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0月23日止;至案发之日止,被告人刘博勇尚某刑20日未执行。案发后,被告人刘博勇就民事赔偿方面与被害人饶某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饶某各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原审认为被告人刘博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博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博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博勇已赔偿了被害人饶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博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原审判决被告人刘博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犯故意杀人罪尚未执行的刑罚为二十日,总和刑期为十个月零二十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即自2016年10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经再审查明,本院再审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审被告人和原审公诉机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也没有新的意见。本院再审认为,被告人刘博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博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博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博勇已赔偿了被害人饶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的规定,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对已减刑的刑期即有期徒刑一年不应计入已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刘博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对已减刑的刑期即有期徒刑一年不应计入已执行的刑罚。而原审判决将该犯裁定减刑的刑期计入已执行的刑期,与以上规定不符,应当予以纠正。根据被告人刘博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桂0802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刘博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犯故意杀人罪尚未执行的刑罚为一年二十日,总和刑期为一年十个月零二十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其勇人民陪审员  闫京建人民陪审员  苏 莉a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