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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存芹与蔡冬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芹,蔡冬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286号原告:张存芹,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成,凤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冬芳,女,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张存芹与被告蔡冬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存芹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存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存芹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存芹负担。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玉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