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建通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春风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通,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春风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674号申请执行人高建通,男,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杨凹村。被执行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春风购物广场,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负责人孙大鹏,系该购物广场的实际经营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04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春风购物广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90.00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宏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