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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冯都兰与张志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都兰,张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都兰,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张志鹏,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冯都兰与张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张志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温宿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冯都兰申请,已扣划张志鹏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牡丹江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395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天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