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文顺莲与陈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顺莲,陈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98号申请执行人文顺莲。被执行人陈常林。本院在执行文顺莲与陈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常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常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文顺莲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文顺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代理审判员 杨利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