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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岱山县开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蔡文昌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岱山县开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蔡文昌

案由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359号原告:岱山县开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浪激咀。法定代表人:桂慧宽。委托代理人:邵芳,该公司员工。被告:蔡文昌,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原告岱山县开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文昌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岱山县开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岱山县开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岱山县开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岱山县开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肖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