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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汉新与蒋英武、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汉新,蒋英武,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677号申请执行人胡汉新。被执行人蒋英武。被执行人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英武。申请执行人胡汉新与被执行人蒋英武、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的负责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通过房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蒋英武名下有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199号万国城三期17号栋1203房产一套(预售证号:2014-0358),且本院已于2016年12月23日对该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但考虑到该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没有处置价值,申请人不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土地;5、本院通过工商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蒋英武在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占有41.8657%的股份,认缴出资额为1120000元,另经营有一家浏阳市英美滑水俱乐部,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均已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6、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车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但查询到被执行人蒋英武名下的车牌号为湘AGP2**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1辆以及车牌号为湘ATM5**的迈特威1984CC牌小客车车一辆,但因找不到车辆无法处置;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蒋英武以及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8、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蒋英武采取强制拘留措施,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实施。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