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清贵、青岛春佳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贵,青岛春佳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杨清贵,男,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李静静,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春佳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安办事处北泥社区76号1168室,机构代码:57978600-5。委托代理人:何斌,青岛春佳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顾问。申请执行人杨清贵与被执行人青岛春佳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3211.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黄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