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艾明国与河南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艮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明国,河南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艮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638号原告:艾明国,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瑞,河南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淇滨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陈晓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玉玺,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艮学,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艾明国与被告河南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艮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艾明国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明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明国撤诉。案件受理费9876元,减半收取计4938元,由艾明国负担。审判员 田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