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辖终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亮、聂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亮,聂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亮,男,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井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国伟,男,1988年6月4日生,汉族,住鹿泉区。上诉人武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2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上诉人的户籍地在井陉县,由井陉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案件执行,被上诉人起诉的款项,上诉人已经偿还了被上诉人,请求移送井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其住所地为石家庄市××区,故原审法院据此确定其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是否偿还了被上诉人的款项,不属于管辖异议审查范围,应在案件实体审理中通过举证、质证认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