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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唐某某甲;唐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甲,唐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70年6月22日,土家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时代广场。被执行人唐某某甲,男,生于1960年2月2日,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系都匀市肉类联合加工厂退休职工,住都匀市平桥北路都匀市饮食服务公司宿舍。被执行人唐某某乙,男,生于1965年6月6日,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系黔南州商务粮食局职工,住都匀市龙潭大道。本院执行的王某某诉唐某某甲、唐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唐某某甲、唐某某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唐某某甲在都匀市文峰社区剑江南路164号都匀肉联厂、唐友林在都匀市黄英村鱼背坡碧涛湾5栋B5-4号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唐某某甲在都匀市文峰社区剑江南路164号都匀肉联厂宿舍1栋1单元4层7号房产(房产证号:584**号)。二、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唐友林在都匀市黄英村鱼背坡碧涛湾5栋B5-4号房产(房产证号:82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洪军审判员  赖 涛审判员  石 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开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