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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皓与天津纳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皓,天津纳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710号原告:郑皓,男,199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居住于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天津纳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3409328088。主要负责人:贾增文,任该公司经理。原告郑皓与被告天津纳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郑皓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皓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皓负担。审判员  赵小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