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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8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舒昌购、陶加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昌购,陶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835号申请执行人舒昌购,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陶加金,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申请执行人舒昌购与被执行人陶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鄱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鄱民二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陶加金至今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陶加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加金银行存款47460元。(其中执行款47100元,执行费3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阳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