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字第14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赣州市南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卿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南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卿丽,陈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字第1415-1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泰康中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李斌,系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峰,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海平,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卿丽,女,1976年9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系申其斌妻子。委托代理人:郭梁,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星海,女,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03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将被执行人肖卿丽(申其斌)、共有权人陈星海所有的位于南康区XXXXXX(阳光康城4号楼)(房权证:康房字第XXX-X、XXX-X号)移送评估,并责令被执行人肖卿丽、陈星海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卿丽、陈星海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肖卿丽(申其斌)、共有权人陈星海所有的位于南康区XXXXXX(阳光康城4号楼)(房权证:康房字第XXX-X、XXX-X号)的房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钟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