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景顺、李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顺,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景顺,男,193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李波,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景顺与被执行人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鲁0203民初13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 雷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