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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5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陈磊申请执行徐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磊,徐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磊,女,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徐剑,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红。陈磊申请执行徐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徐剑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磊借款本金55000元及逾期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725元。执行中,已经查封了执行人徐剑名下的一辆云A夏利牌轿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剑名下坐落于盘县C幢1单元1层1-1号房屋,建筑面积121.67平方米,房产证号。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拍卖被执行人上述财产,要求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7月3日纳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原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支克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