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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执4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宝华、慕红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4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林宝华,女,汉族,1968年2月27日出生,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慕红旗,男,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慕晨宇,男,汉族,1989年1月8日出生,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林宝华与慕红旗、慕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慕红旗名下的栖霞恒通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有存款。我院于2016年8月10日冻结了栖霞恒通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906010608014205800049的存款350万元。现该冻结已到期,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慕红旗名下的栖霞恒通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906010608014205800049的存款3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东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