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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胡波与朱春夫、赵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波,朱春夫,赵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895号申请执行人:胡波,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朱春夫,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赵艳,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胡波申请执行朱春夫、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波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81执8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刘杉林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浚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