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胡波与朱春夫、赵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波,朱春夫,赵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895号申请执行人:胡波,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朱春夫,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赵艳,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胡波申请执行朱春夫、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波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81执8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刘杉林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浚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