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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吉林金土地肥业有限公司与常吉清、苏美、常乐、李明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金土地肥业有限公司,常吉清,苏美,常乐,李明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金土地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吉清。被执行人苏美。被执行人常乐。被执行人李明昕。申请执行人吉林金土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吉清,苏美,常乐,李明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吉林金土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吉清,苏美,常乐,李明昕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常吉清,苏美,常乐,李明昕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褚力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