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吉林金土地肥业有限公司与常吉清、苏美、常乐、李明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金土地肥业有限公司,常吉清,苏美,常乐,李明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金土地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吉清。被执行人苏美。被执行人常乐。被执行人李明昕。申请执行人吉林金土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吉清,苏美,常乐,李明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吉林金土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吉清,苏美,常乐,李明昕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常吉清,苏美,常乐,李明昕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褚力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