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买提库尔班·买赛地、多来提汗·卡司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买提库尔班·买赛地,多来提汗·卡司木,买吐地·卡司木,海地且木汗·吾布力,新疆山重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新疆天光雷诺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宋炜,韩梅,邱志江,刘建萍,王梦华,王军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289号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伦学廷,董事长。被告:买提库尔班·买赛地,男,1974年6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被告:多来提汗·卡司木,女,1976年4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被告:买吐地·卡司木,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被告:海地且木汗·吾布力,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被告:新疆山重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天光雷诺汽车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宋炜,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韩梅,女,1969年9月2日出生,回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邱志江,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刘建萍,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王梦华,女,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王军瑞,男,194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提库尔班·买赛地、多来提汗·卡司木、买吐地·卡司木、海地且木汗·吾布力、新疆山重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新疆天光雷诺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宋炜、韩梅、邱志江、刘建萍、王梦华、王军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