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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章丛圆与赵四、陈绍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丛圆,赵四,陈绍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37号原告章丛圆,男,生于1964年1月1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委托代理人刘剑刚,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赵四,曾用名赵艳鸽,女,生于1981年11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陈绍常,男,生于1976年12月21日,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丛圆诉被告赵四、陈绍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丛圆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丛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章丛圆负担。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