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章丛圆与赵四、陈绍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丛圆,赵四,陈绍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37号原告章丛圆,男,生于1964年1月1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委托代理人刘剑刚,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赵四,曾用名赵艳鸽,女,生于1981年11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陈绍常,男,生于1976年12月21日,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丛圆诉被告赵四、陈绍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丛圆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丛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章丛圆负担。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