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超辉、夏玉芝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梁超辉,夏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刑初839号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迎宾大道与未来大道交叉口(金沙花园楼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67166537X9法定代表人:王栢涛被告人梁超辉,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人夏玉芝,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以被告人梁超辉、夏玉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梁超辉、夏玉芝已按执行证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薛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