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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军梁诉李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梁,李玉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745号申请执行人李军梁,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李玉仙,女,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住荥阳市。李军梁诉李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1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玉仙名下银行存款17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少岑 来源:百度“”